第194章 草寇与冠军(五十四)(2/2)
,
造成被害人重伤
、
死亡
。
那么
,
刑法应如何评
价 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不 同的认识
。
第一种观点
认为
,
应 以寻衅滋事罪处罚
。
其理由是 行为人实
施殴打他人的行为只是打人取乐
,
使 自己精神上
得到满足
,
没有特定的伤害或剥夺他人生命的故
意
,
且其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 的
。
第二种观点认
为
,
应以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数
罪并罚
。
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来看
,
寻衅滋事罪的
法定刑决定 了他在客观方面不能包容重伤
、
死亡
的危害结果
。
因此
,
凡在寻衅滋事时随意殴打他
人
,
造成被害人重伤
、
死亡后果 的
,
为了真正体现
刑法罪刑相一致
,
不放纵犯罪的原则和要求
,
就不
能 以寻衅滋事定罪量刑
,
所 以第一种观点明显不
足取
。
那么
,
对在寻衅滋事中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
亡的
,
能否数罪并罚呢 笔者持否定态度
。
对行为
人数罪并罚 的基础只能是行为人的行为 已经构成
数罪
,
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完全具备了构成某
种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体
、
主观方面
、
客体及客观
方面四个方面的要件
。
行为人在寻衅滋事 中只有
一个行为
“
随意殴打他人
” ,
它既是行为人成立寻
衅滋事罪 的客观要件
,
同时又是故意伤害或故意
杀人罪 中必不可少 的行为要件
。
就
“
随意殴打他
人
”
这一个客观行为而言
,
既将其作为寻衅滋事罪
中客观方面的要件
,
又作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
的客观方面要件
,
这就违反 了刑法
“
一行为一评
价
” 、
“
禁止重复评价
”
的原则
。
但这属什么样的犯
罪形态
,
理论界亦有分歧
,
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
观点认为因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
,
造成他人重
伤
、
死亡后果
,
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
罚
,
是一种转化犯
。
第二种观点认为 行为人以一
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
,
由于产生的犯罪结果
触犯 了数个犯罪条款
,
属 于想象竟合犯
,
应该择一
重罪处罚
。
笔者认为
,
行为人出于一种故意
,
实施一种行
为
“
殴打他人
” ,
但同时触犯 了数个罪名
,
属于想象
的数罪
,
不是实质的数罪
,
应构成想象竞合犯
。
根
据想象竟合犯 的处罚原则
,
随意殴打他人
,
造成被
害人重伤
、
死亡的严重后果
,
应 以故意伤害罪或故
意杀人罪定罪处罚
。
二
、
如何界定
“
随意殴打他人
”
中的
“
随意
”
“
随意殴打他人
”
情节恶劣的
,
构成寻衅滋事